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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安函[2013]89号 | 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有关梳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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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194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信安函[2013]89号
文件名: 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有关梳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安函[20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司拟开展现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梳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梳理范围:2009年9月22日~2013年4月30日期间所发布的《目录》(第一批)及《目录》(增补1~增补10)。
二、梳理原则:《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 9063)等相关要求。
三、梳理程序:采用企业申报、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我部组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公告发布等环节。
四、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设备目录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填写附表一,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该专用设备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电子版扫描件或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原件扫描件,其中2005年以后开发的0、Ⅰ类专用设备需同时提供鉴定证书和安评报告资料;
2、该专用设备的最新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原理示意图(附原理简介)、外形图片(能反映该设备特征的照片或三维图)及控制方式(关键技术参数监控、自诊断项目、通讯接口功能等);
3、该目录专用设备系列所包括的具体型号(结构原理相同、几何尺寸或控制方式变化)、设备标牌;
4、因企业改制、更名、合作方式变更等原因,致使原目录企业已经变更的证明材料;
6、申报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二)以下专用生产设备不再申报:
1、在使用过程中曾经出现燃烧、爆炸事故,且无改进措施;
2、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已经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工信安函[2010]227号)规定,属于淘汰的设备。
(三)请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企业所申报的资料,汇总并填写附表二的内容,于2013年9月15日前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报我司(其中纸质材料为公文、附表一和附表二)。
请各地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生产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开展申报工作,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联系人:肖月华,电话010-68205380,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1 申报表.doc
附件2 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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