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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安函[2015]56号 | 关于调整部分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类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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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376444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工安函[2015]56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部分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类别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安函[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近几年,随着民爆行业生产方式由手工、半自动化转型为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特别是随着我国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在民爆生产领域的应用,民爆产品生产的方式及安全防护理念发生了变化,一批有较强安全保障能力、可靠性高的设备陆续得到应用,危险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更加有效。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经研究,拟对部分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类别进行相应的调整,决定将下列0、Ⅰ、Ⅱ类设备调整为视同Ⅲ类管理(详细对照见附表):
一、乳化炸药静态乳化器、静态敏化器。
二、用于含水炸药(包括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返工品处理工房内的敞开式低速(≤80r/min)混合设备、单筒活塞式装药设备。
三、含火药含水炸药(包括含火药乳化炸药和含火药水胶炸药)的活塞式压注装药机。
四、布置在抗爆间室或抗爆防护装置内、实现人机隔离作业的雷管生产的专用设备。
我司已同步启动对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

附表:
《部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管理类别调整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表:
部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管理类别调整表

  1 胶状乳化炸药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备注

原类别

调整后

原年限

调整后

1

乳化器

0



5

15

静态

2

敏化器





10

15

3

装药机系统





12

15

敞开式低速(≤80r/min)单筒活塞罐装式



2 水胶炸药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备注

原类别

调整后

原年限

调整后

1

装药机系统





12

15

敞开式低速(≤80r/min)单筒活塞罐装式



3 工业雷管
序号

设备名称

危险类别

安全使用年限/年

备注

原类别

调整后

原年限

调整后

雷管装填

1

炸药装药机





12

15

抗爆间室或安全防护装置内、人机隔离

2

起爆药装药机





10

15

3

雷管压合机





12

15

4

退模机





12

15

药剂制备设备

1

化合器





10

15

抗爆间室内、人机隔离

2

起爆药混药机





10

15

3

炸药造粒机(干法)





12

15

4

炸药筛药机





12

15

延期药(体)制造设备

1

高氯酸盐球磨机





12

15

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

2

混药球磨机(干法)





10

15

3

造粒机





12

15

4

筛药机





12

15

5

装药机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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