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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工信厅科函〔2019〕152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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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11278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办公厅
文件编号: 工信厅科函〔2019〕152号
文件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工信厅科函〔2019〕1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培育发展工业通信业团体标准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科〔2017324号)要求,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2019年度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联合会、学会、商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发布实施的工业通信业领域团体标准。申报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应至少实施6个月以上(截止日期为2019831日),且技术水平较高、应用效果较好,对促进工业通信业质量品牌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引领作用,具备较好的系统性和体系性。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主要包括:

(一)填补国家和行业标准空白的创新性团体标准;

(二)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先进性团体标准;

(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同步推进国际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由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部标准化工作受托机构(以下统称推荐部门)推荐,向我部(科技司)申报。我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部标准化工作受托机构可直接向我部(科技司)申报。

(二)社会团体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提交两项及以上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应结合团体标准的整体应用效果,按申报优先级排序填写《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

(三)推荐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组织做好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

(四)我部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和公示,遴选出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团体标准发布文件(或复印件);

(三)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

(五)团体标准的正式发布文本;

(六)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可多份,见附件3);

(七)对于已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申报工作安排

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的接收、整理和汇总等工作委托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承担,请各社会团体于2019910日前寄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在线申报电子版(网址:http://ttbz.miitstd.cn),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保持一致。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人及电话:
王亚洲 010-84380541/15901187107
010-84142048/13621202158

电子邮箱:fut@cape.avic.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205241






附件1: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
附件2: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附件3: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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