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79
  • Tax100会员 33196
查看: 862|回复: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773

主题

864

帖子

900

积分

三级税友

Rank: 4

积分
900
2020-9-6 12: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公司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00

主题

1346

帖子

2242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242
2020-9-6 12: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了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详情请查询《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20〕28号),关注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信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