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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了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详情请查询《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20〕28号),关注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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