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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30号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粮食购销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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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7/28/content_5093139.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30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粮食购销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粮食购销

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3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闽政发〔199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你省粮食价格改革继续先行一步。粮食定购价格,同意你省方案,按全国统一调价幅度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允许你省在国家给你省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由省政府制定具体价格。
一、粮食定购价格按全国统一提价金额提高,每五十公斤三级早籼稻,由现行的二十二元五角提到二十四元九角;每五十公斤三等小麦由二十五元提到三十元九角。粮食的品种差价,由你省确定。
二、粮食销售价格适当提高,每五十公斤三级标二籼米由现行的四十元提到四十四元;每五十公斤标准粉由现行的四十二元提到四十六元。上述价格为中准统销价格,允许上下浮动10%左右。粮食销售的等级差价由你省确定。
三、食用植物油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价格不作变动。
四、对职工的补偿标准,调整粮价的出台时间和具体工作步骤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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