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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3〕26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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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7/28/content_5095269.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编号: 国函〔1993〕26号
文件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建设满洲里民航机场的请示》(内政发〔1992〕1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满洲里市西南约九公里处。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满足MD82、B737等同类型飞机的起降要求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约一亿元,全部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机场具体位置、跑道方向和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三、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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