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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95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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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8/31/content_5103852.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95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

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洛阳机场对外开放的请示》(豫政文〔1992〕18号)、《关于洛阳机场对外开放的补充请示》(豫政文〔199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开办对外航空运输业务。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洛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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