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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184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扬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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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8/31/content_5103881.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184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扬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扬州港、高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1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扬州高港和卞港港口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苏政发〔1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扬州港(原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港区开放范围和军事设施保密事宜,由你省和省军区商定。
二、扬州港、高港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海员俱乐部等单位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和办法,由你省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扬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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