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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2〕9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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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9/06/content_5103513.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2〕9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机场开辟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1〕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含与机场配套的客、货、油码头)。
二、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深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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