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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1993〕97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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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6-09/07/content_5103922.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1993〕97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6-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内蒙古海拉尔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9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开放海拉尔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2〕136号)和《关于恢复海拉尔国际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3〕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拉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开辟海拉尔至俄罗斯的空中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民航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海拉尔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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