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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
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机构设置
设立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副厅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国家邮政局直接领导。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组建后,原省(区、市)邮政局撤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
(二)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
(三)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
(四)办理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核定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行政编制共498名,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正1副配备,少数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副职领导职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
附件: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和人员编制分配表
附件: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
和人员编制分配表
序 列
| 人员编制(人)
|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 25
|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 14
|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 16
| 山西省邮政管理局
| 13
|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5
|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
| 21
|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 15
|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 16
|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 25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21
|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 21
|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 15
|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 21
|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 15
|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 21
|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
| 16
|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
| 15
|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 15
|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 25
|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5
|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 12
|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 14
|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 17
|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 10
|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
| 15
|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0
| 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 15
|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 10
|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5
| 合 计
|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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