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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等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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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 17: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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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 17: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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