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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20〕2号 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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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1 10: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13473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津公积金委〔2020〕2号
文件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20〕2号 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07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单位在202011日至20206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071日至20216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主动公开)
  
  
2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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