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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恩施州劳社函[2007]55号 关于加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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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恩施州劳社函[2007]55号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恩施州劳社函[2007]55号 关于加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加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劳社函[2007]55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州政发 [2007]10 号),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工伤、医疗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完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扩面任务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作为今年工伤医疗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级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年初,省厅下达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扩面计划是硬任务,年底必须结硬账。
  三、密切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把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和医疗保险 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 州政发 [2007]10 号和 鄂劳社文 [2005]85 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必须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工伤参保证明》,凡未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安监、建设等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以前已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监管理部门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名单,劳动保障部门据此督促这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保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可依法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切实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督办检查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结合“平安健康计划”的落实,加大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和医疗保险 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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