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荆门市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人〔2002〕55号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事局、军转办、财政局:
根据国转联〔2001〕8号和鄂转联〔2001〕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每月发放退役金时通过指定银行代扣;属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医疗保险的缴费从被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享受安置地同等条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荆门市人事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