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社局
关于荆门市军转干部安置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转【2005】2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军转办),市直单位:
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使用好服务好,现对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转业到我市的军队转业干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安置。原则上按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按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特殊需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置。
二、 为便于安置,取得常住户口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三、 驻荆部队的干部,其家属进荆门城区落户时必须符合随军条件,不符合随军条件在荆落户的,转业时原则上都应动员回原籍安置。特殊情况要在荆门城区安置的,谁接收户口(指东宝区、掇刀区和市直单位)谁负责接收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
四、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市直安置:正团职以上干部;父母在市直单位工作或入伍时户口在市直单位的;或配偶在市直单位工作的;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常住户口在市直单位的。
荆门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