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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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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对象: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7号)和《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从2015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居民及学生每人每年7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21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120元。
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部分,在征收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时一并征缴。
二、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含出生当日)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5%筹资,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统一管理,不建立个人账户。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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