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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稽[2000]671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质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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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稽[2000]671号
文件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稽[2000]671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质量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质量标准》的通知
青国税稽[2000]671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质量标准》的通知
  青国税稽[2000]671号
  全文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的执法主体,已经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税务稽查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的完成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保证稽查案件质量,努力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现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质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质量标准
  2、调取税务违法案件基本证据标准
  3、其他税务稽查文书使用标准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质量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和提高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对举报案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协查案件中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税务违法案件,在办案过程上必须依照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六)《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七)其他应当依照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案件在稽查环节中,应当使用的主要税务文书和注意的工作程式:
  1、实施稽查前应当填写《税务稽查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帐簿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案归档,一份送达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于检查金融、军工、部队、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送达被检查单位。调取的帐簿、凭证应在三个月内归还。如遇特殊情况,提请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在实施稽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在检查期间应制作《税务稽查底稿》一份,随案归档。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有问题时,应将会计帐簿、凭证、资料中的入帐日期、凭证号、会计分录、经济业务内容摘要等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摘录,由稽查人员在底稿末尾签字,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3、需要向被检查人询问时应当发出或出示《询问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随案归档,一份送达被询问人。询问调查时使用《询问(调查)笔录》需二人以上共同参加,询问完毕交被询问人核对并在笔录末尾签名盖章或押指印,当事人拒绝的应注明。询问人与记录人在签名时不得相互代签。
  4、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虽然没有第一项中所列行为,但查补数额达到5000至20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水印制)的。
  (4)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上述四项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经初查初步判明需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一份,由局长审批后实施。不得在结案后补办审批立案手续。
  6、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取证据时应当制作《证据复制单》由调查人员签字,调查机关盖章,交提供单位加盖公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详见附表)
  7、调查取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使案件证据来源合法、可靠。
  (1)事实清楚:是指案件材料证明的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责任、原因等情节能够直接反映存在的客观事实。
  (2)证据合法可靠的衡量标准: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材料必须与案内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之间、与构成违法事实的各个要件之间有相应的证据相互印证;全案提取的原始资料必须由检查人员签字注明提取日期,交由企业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注明“本件与原件无异”签署日期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3)数据准确:取得的各项涉案检查数据必须来源于原始资料,且真实有效,计算无差错。
  8、证人的证言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由陈述人签字并盖章或者押印;未经签字和签章或押印的复印件、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为无效证据。
  9、案件检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一份,随案归档。稽查报告应反映案件来源、被查对象基本情况、稽查时间和稽查期间、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性质、被查对象态度、处理意见和依据,落款由稽查人员签字。(举报、协查案件还应对举报内容和线索逐项进行核实和反映,必查内容经稽查确实无法查清的,必须在稽查报告中就稽查过程、采取的方法以及无法查清的原因作详细的说明)登记《查补、退税款计算表》交由检查单位签字。
  10、由稽查部门制作《案件移送登记表》一份,随案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五条 案件在审理环节,应当使用的主要税务文书和注意的工作程式:
  1、案件审理时应建立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的主要任务是:在承办人全面审核各种证据、弄清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地认定案情,审核对被查对象认定的违法性质是否准确,是否给与处罚以及对其处理是否恰当,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情节等。
  2、集体会审包括:审理工作部门的会审,稽查局局长会议的会审,审理委员会的会审。
  3、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等及有关资料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并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使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进行综合审理。
  4、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制作《退回补充调查意见书》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证据。
  5、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的,审理人员应当制作《审理报告》,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6、进行税务处罚时,对达到听政要求标准的,先行按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宜及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记录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申辩的理由。
  7、案件处罚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被处理对象的名称;违法所属的时间及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8、经过审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时,应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
  9、审理部门对稽查人员提交的案件经审理未发现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查对象,一份随案归档。
  10、案件审理完结时,制作《案件移送登记表》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六条 案件在执行环节,应当使用的主要税务文书及注意的工作程式:
  1、文书的送达。执行部门在收到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执行移送书》后,及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送达可采取的方式:直接送达(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税务代理人、代收入拒绝接收税务文书的情况下,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委托送达(税务文书在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将税务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的方式寄给受送达人);公告送达(以上述四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三十日及视为送达)。
  2、税款追缴方式。
  (1)对已作税务行政决定的案件,一般在处理决定送达后15日内及时执行。
  (2)对已作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现行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依法追缴入库,将所收税款、滞纳金的证明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3)对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并已追缴税款的案件,应当由税务机关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案件提起公诉时,将所收税款的证明随案卷移送人民法院。
  (4)税务违法案件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判决书生效后,由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
  3、强制执行的范围。
  (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2)对已采取暂停支付银行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和财产进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交纳的期限已满仍未缴纳的;
  (3)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扣押其商品、货物后十五日内仍未缴纳税款的;
  4、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税务行政处罚一经做出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税务违法案件执行完毕后,制作《执行报告》连同《税收缴款书》交审理部门整理存档。如属于公民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还应当做好奖励举报人等事宜。并制作《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税务稽查机关存档,一份交会计记账。
  第七条 各地在执行中,严格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案件办案标准执行,确保稽查程序规范,确保稽查文书使用规范。
  第八条 如果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后,本通知与之不符的条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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