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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2000]99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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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甘地税三[2000]99号
文件名: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地税三[2000]99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甘地税三[2000]99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甘地税三[2000]99号
  全文有效
  2000.12.0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00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全年所复部收入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尽快安排部署
  做好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年来国家下发的新的税收政策、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提高征管水平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税收工作的重点。
  (一)各地应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人员情况,尽快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确保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加强培训宣传力度,提高办税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文件公告、直接送达、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和培训。培训和宣传的重点是2000年新出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培训工作应抓好两个方面:一是抓好纳税人的培训,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办税能力,尤其应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个合并分立及企业股权投资税收处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二是有针对性的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0年汇算清缴报表有以下四种格式:
  1、甘肃省地方企业二00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征管流程(格式见附件1,除新申报表试点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单位填报);
  2、甘肃省地方企业二00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征管流程(格式见附件2,省、地、县三级地税机关确定的新申报表试点企业填报);
  3、甘肃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二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征管流程(格式见附件3,事业社团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4、甘肃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二00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填报)。
  以上纳税申报表除试点企业用表(即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即附件4)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外,其余二种申报表,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格式,确定印制发放的具体形式。
  二、加强纳税申报和受理审核工作
  (一)明确责任、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1、纳税申报。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社团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处于减免税期间,都就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依据进行申报。申报可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和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两种方式。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纳税人者必须按税法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如实逐项填报申报表中的所有项目,同时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申报时间。纳税人的申报工作原则上应在2001年2月底前结束。对试用新纳税申报表的试点企业,申报期为2001年4月底之前。
  3、对不按期申报或不申报的处理。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期限申报又未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手续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处理;对在限期内仍未申报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1号)的规定,以偷税论处,杜绝企业所得申盲区或漏报户。
  (二)严格执法、规范受理审核工作
  1、及时办理有关项目的审核审批手续。根据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必须经审批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各级税务应按照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容和权限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84)文件规定办理。
  2、纳税申报表的受理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和限期重新申报。
  受理审核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年要继续做好新纳税申报表的试点工作。全省股份制上市公司仍填报试点报表,由省局三处集中受理审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由省局确定20-50户单位集中受理审核(名单另行通知);各地、州、市应确定50户以上企业填报试点报表(原则上去年省局确定试点的单位今年应继续纳入就地试点范围)由地、州、市级地税局集中受理审核。其他企业、以县(市、区)或征管分局为单位,成立汇算清缴受理审核小组,集中进行受理审核
  3、税前扣除项目执行的标准。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有些税前扣除项标准、范围作了调整,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核确定税前扣除标准时应按以下文件执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甘地税三[2000]384号转发)。该《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2)计税工资的扣除限额及人员基数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甘财税发[2000]37号)规定的标准和人员基数口径执行。
  (3)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及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职工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80号)文件规定执行。
  (5)医疗卫生机构的所得税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甘财税发[2000]68号)的规定执行。
  (6)企业股权投资、合并分立的所得税政策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62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照替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008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8)企业上缴的失业保险金,在当年职工工资总额3%以内的准予扣除。
  (9)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其他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结合汇算清缴,做好欠缴税款的入库工作。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对经过汇算清缴有欠缴所得税款的,在汇算清缴期内应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税款入库手续,提高税款入库率,不得擅自延长税款入库期限,防止新欠,做到应收尽收。
  四、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这既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是汇算清缴的最后环节。主管地税机关应利用对纳税申报表审核获得的信息资料,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分析确定企业所得税检查名单,尽早选择部分企业开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税源大户、汇总或全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减免税企业。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文件规定进行。
  五、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其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各地务必于2001年5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上报省局。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有关地市要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中央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9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有色下划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所得税税款入库、调库工作。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应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96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安排本地区的工作。有关所得税政策业务的培训,省局另行安排。
  附件1:甘肃省地方企业二00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征管流程(略)
  2:甘肃省地方企业二00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征管流程(试点企业用表)(略)
  3:甘肃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二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征管流(略)
  4:甘肃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二00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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