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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38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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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1: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地税函发[1998]384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8]38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38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38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199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契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待印制完毕,再通知各地领取。对"契证"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各地务必按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契证"适用于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为降低契税的征收成本,凡发有产权证的,只在产权证上粘贴"四川省契税完(免)税贴花",不再发"契证".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契税征税专用章".四、"契证"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契证"的编号方法按总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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