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公安执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函[1999]18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公安执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函[1999]18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0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当前,稳定工作进入敏感时期,影响我省稳定的因素较多,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税收工作是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易于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必需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严格执法程序,多作宣传解释工作,把依法治税寓于优质服务过程中。特别是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促使税务公安职能有效发挥,不断推动税务公安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为此,省局以川地税函(1999)10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税务公安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现根据形势发展,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统一规定制发前,税务公安力量只能作为打击偷、逃、抗、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地税机关动用税警的权力,集中在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二、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动用税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领导要亲自深入调查,经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再再请公安部门动用,且地税、公安机关各自相应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三、凡动用税警的地市州,应及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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