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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999]22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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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11: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川国税函[1999]222号
文件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999]22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22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222号
  全文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征函[1999]16号)转发你局,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实行“统一采购无偿调拨”方式下拨车辆业务时,应直接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一年一票的方式自行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需要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每年年初,将本系统当年的下拨计划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单位机动车下拨计划,核准购领发票数量。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在年初报计划时,同时要报上一年下拨计划执行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三、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其用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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