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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川地税发[2005]10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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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文件编号: 川地税发[2005]104号
文件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川地税发[2005]10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0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0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确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平均交易价格的标准执行。今后,各地政府将每半年公布一次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
  (二)各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尽快提出本地普通住房标准,报本级政府确定,并按规定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没有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进行一次测算,为确定普通住房标准提供依据。具体测算方法,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或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结合城市土地级别划分,按前半年度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转让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各级别土地上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
  二、关于税收征收中对普通住房的审核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与财政部门、房地产和规划管理部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会同房地产、规划管理部门,利用各类信息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后予以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成交价格有疑义的,可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复核,必要时对申报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可提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三、关于个人销售普通住房享受税收政策问题 (一)个人对外销售普通住房,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全额缴纳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且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的以下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
  1.售房人申请免缴税款的申请书(式样暂由各市、州地税局制定);
  2.售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还原件);
  3.证明售房人购房时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载明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有效凭证(据、票)的复印件;
  5.住宅项目容积率证明材料(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地方税务部门;新批住宅项目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不能提供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销售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即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五)个人申请差额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售房人申请差额纳税的申请书(式样暂由各市、州地税局制定);
  2.售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还原件);
  3.售房人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售房人原购房合同或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办理个人对外销售普通住房,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免税或差额征税事项。地税所(征收分局)按上列(三)、(五)项要求,初审有关材料,报县级(本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办理。
  四、关于普通住房购买时间的确定
  (一)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购买普通住房时的有效凭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效据、票)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房地产和规划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与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的便民措施,进一步改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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