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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49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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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5]49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49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49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49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26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行印制〈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164号)收悉。为解决你市大型商场、超市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保证发票刮奖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省局同意由你局监制《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发票》(卷筒式的税控发票,式样附后)并限在佛山市范围内使用。请你局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要求,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在印制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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