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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6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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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5]61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6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1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26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业务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珠地税发[2005]3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与国内企业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其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主题词:印花税 缴纳 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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