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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市国税发[2007]57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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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揭市国税发[2007]57号
文件名: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市国税发[2007]57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揭市国税发[2007]57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揭市国税发[2007]5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9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揭阳市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以及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揭市国税发[2007]1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
  一、纳税评估指标
  市局统一制定了以下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为了使评估指标不断趋于准确合理,市局将在进一步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定期对评估指标进行调整。
  (一)行业税负监控值:普通塑料鞋4.50%;工艺塑料鞋4.80%;其他塑料制品4.30%。
  (二)原辅料投入产出率:普通塑料鞋1.2415;工艺塑料鞋1.2853;其他塑料制品为1.2392。
  (三)燃动力耗用产出率:普通塑料鞋40;工艺塑料鞋45.45;其他塑料制品40。
  (四)销售毛利率:普通塑料鞋11%;工艺塑料鞋11.75%;其他塑料制品为10%。
  二、纳税评估一般流程和方法
  (一)评估一般流程:根据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特点,纳税评估首先应进行税负评估和投入产出情况评估。税负评估和投入产出评估结果都正常,而且日常管理中没有发现企业其他异常情况的,可以结束评估工作,否则应进一步评估企业耗用燃动力产出情况。评估发现燃动力产出正常的,应进一步分析企业当期各项生产成本项目的构成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虚大进项的行为。对燃动力产出异常的,应进一步分析企业工艺流程变动、当期损耗和非正常损失情况、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少计产出或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
  (二)税负评估:
  1、评估信息采集:根据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2、评估过程:按企业主要的塑料制品类型选择行业税负监控值,将企业当期模拟税负水平与行业监控值对比,企业模拟税负水平低于行业监控值超过10%的视为税负水平异常。
  (三)投入产出情况评估:
  1、评估信息采集:由企业填报《评估信息采集表一》,评估人员接收后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2、选择评估指标:按企业主要的塑料制品类型选择投入产出率评估指标,企业同时生产多种塑料制品的,以主要生产塑料制品确定。
  3、调整评估指标:考虑到影响原辅料投入产出的各种因素,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辅料投入产出率较低,评估人员可对原辅料投入产出率指标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最大不得超过10%。
  (1)企业主要使用旧式普通转盘式注塑机或自行装配注塑设备进行生产的;
  (2)企业主要注塑设备购置日期超过5年的;
  (3)企业开始投产日期未超过6个月的。
  没有以上情况或其他特别情况的,不得调整评估指标。
  4、测算应产出产品金额和差异:
  (1)测算应产出产品金额=帐载当期投入原辅料金额×原辅料投入产出率评估指标
  (2)产出产品差异=帐载当期产出产品金额-测算应产出产品金额
  5、测算投入原辅料金额和差异:
  (1)测算投入原辅料金额=帐载当期产出产品金额÷原辅料投入产出率评估指标
  (2)投入原辅料差异=帐载当期投入原辅料金额-测算投入原辅料金额
  6、评估结果:产出产品差异大于0或投入原辅料差异小于0的视为正常,否则为异常。
  (四)耗用燃动力产出情况评估:
  1、评估信息采集:由企业填报《评估信息采集表二》,评估人员接收后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2、选择评估指标:按企业主要的塑料制品类型选择燃动力耗用产出率评估指标,企业同时生产多种塑料制品的,以主要生产塑料制品确定。
  3、调整评估指标:考虑影响燃动力耗用产出的各种因素,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燃动力耗用产出率较低,评估人员可对燃动力耗用产出率指标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最大不得超过50%。
  (1)企业有使用功率大于10KW的高耗电设备(废料粉碎机、烘干机等)的;
  (2)企业处于经常停电地段,有使用发电设备自行发电用于生产,且当期耗用燃油金额占燃动力总金额比例超过10%的;
  (3)企业主要使用旧式普通转盘式注塑机或自行装配注塑设备进行生产的;
  (4)企业主要注塑设备购置日期超过5年的;
  (5)企业开始投产日期未超过6个月的。
  没有以上情况和其他特别情况的,不得调整评估指标。
  4、测算应产出产品金额、应申报销售额和差异:
  测算应产出产品金额=帐载当期耗用燃动力金额×燃动力耗用产出率评估指标
  产出产品差异=帐载当期产出产品金额-测算应产出产品金额
  测算应申报销售额=(帐载期初库存产品金额+测算应产出产品金额-帐载期末库存产品金额)×(1+销售毛利率指标)
  销售额差异=当期实际申报销售额-测算应申报销售额
  5、评估结果:差异大于0的视为正常,否则为异常。
  三、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结果处理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执行,逐户制作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评估资料应归档,与企业当期征管档案一并存放。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由于生产企业有一定的生产周期,按月对其进行评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按季和按年进行评估。
  (二)季度和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结束后15天内,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依照有关征管数据,确定当期纳税评估对象,进入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三)由于纳税评估工作环节多、过程长、计算复杂、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各业务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数据的取得、数据计算和处理过程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方式,以有效提高工作效能。市局将《评估信息采集表一》和《评估信息采集表二》制作为电子表格形式,评估人员只需在表中浅蓝色栏目填写必需的采集数据,表格即可进行自动计算,完成投入产出情况评估和耗用燃动力产出情况评估过程,得出评估结果,各地可参照使用。
  附件1: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采集表一
  附件2: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采集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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