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通知如下:
一、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获得两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获得一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Xi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4.一九八①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由于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5.来誉津贴由高、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支付确有困难(如企业严重亏损等)无力承受的,由其主管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解决。
6.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尽快解决高、退休劳模医药费报销问题
1.凡7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
2.部分困难企业要首先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报销。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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