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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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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49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沪工(95)总经第11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通知如下:

一、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获得两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获得一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Xi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4.一九八①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由于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5.来誉津贴由高、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果单位支付确有困难(如企业严重亏损等)无力承受的,由其主管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解决。

6.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尽快解决高、退休劳模医药费报销问题

1.凡7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
  2.部分困难企业要首先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报销。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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