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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8]6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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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8]69号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8]6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8]69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8]6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9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市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从4月15日起启用新《税务登记表》,其中,需要提供的资料中除了“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税收管理员首次下户核实填写《纳税人涉税信息表》时收取外,其他资料和证件由办税服务厅按照省地税局重新明确的清单收集审核,设立登记的整个流程和档案资料的归集和移交按照我局征管业务规程操作。为配合上述变更,新《税务登记表》的附属内容在印制时已做了统一调整。
  二、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首次领购发票和发票验销业务,按照我局征管业务规程操作。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流程,待市局3.0征管系统修改完成并发布后执行。
  四、由于纳税人税前纳税认定环节是开展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原则上各区(分)局应在第一个纳税申报期限结束前5日组织税收管理员逐户采集、核实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纳税辅导。其中,个体工商户涉税信息采集和税前辅导工作,可以结合核定一并进行,具体由各区(分)局确定。
  从4月15日起,在省局大集中系统表证单书修改之前,各区(分)局必须首先做好纸质《纳税人涉税信息表》的填写和收集工作,待大集中系统修改完毕后再补录相关信息。
  五、省内外出经营管理流程,按照省地税局的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全省地税征管业务流程重组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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