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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地税函[2008]57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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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地税函[2008]57号
文件名: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地税函[2008]57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汕地税函[2008]57号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汕地税函[2008]5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1日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2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企业应在年度申报期结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行业、上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平均从业人数、平均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企业汇算清缴情况、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等,认定企业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确定企业本年度预缴税款的税率。
  3、企业跨行业经营的,其从事的行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者。
  4、企业在文件下发之前已预缴的2008年度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再作处理。
  5、市局补充意见与今后上级文件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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