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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8]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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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2008]6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8]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统一和规范行业形象已成为通行的做法,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统一推广和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旨在规范办税服务厅的建设与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不仅有助于提升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的整体视觉效果,打造庄重、严谨、统一、和谐并具有亲和力的国家执法机关形象,还有助于纳税人准确、快捷、便利地上门办理涉税事项,避免走"冤枉路",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也可以避免各地税务机关自行重复设计,降低建设成本,确保标识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
  二、要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标准和规格进行推广应用
  国家税务总局对办税服务厅标识类别、标识元素(含色标样板)、标识规格、标识材质、制作工艺及要求和标识验收及安装等工作作了严格规定。由于时间紧,省局不进行统一招标。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格进行推广应用,不得擅自变更有关内容。
  三、标识推广应用工作相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牵头负责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计统、纳税人服务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把标识推广应用工作落实好。推广应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省局近期正抓紧按照总局的有关标准制作标识模版,届时将通知各地到省局领取。
  (二)标识应用应结合税务系统机构改革一并推行。省局新一轮机构改革对县(市、区)机构设置进行了整合。各地应结合机构改革后本地区办税服务厅的设置,合理安排标识推广应用。原则上合并后的税务分局应对应一个办税服务厅。各地因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原一镇一所设置的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暂不应用标识。
  (三)做好与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的配套衔接。省局近期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加强推广应用视觉识别体系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126号),对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作了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局的实施要求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内外标识的推广衔接。
  (四)时间要求。办税服务厅标识制作和安装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市推广应用标识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
  标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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