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函[2008]55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函[2008]5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4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95号)转发给你们。我市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暂定为15%,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暂定为3%。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