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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函[2008]55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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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国税函[2008]55号
文件名: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函[2008]55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函[2008]55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函[2008]5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4日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95号)转发给你们。我市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暂定为15%,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暂定为3%。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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