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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综发(1998)10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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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43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综发(1998)1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综发(1998)10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8)10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3)5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3-02-08]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规范先进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运行,并顺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1997年典型调查和总结研究各种所有制企业内部分配现状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企业参考:
  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并注意处理好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职工生活提高和企业发展;兼顾贡献和公平;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等关系,自觉接受政府宏观调控。
  二、企业要把内部收入分配置于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正常地位,发挥其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要避免把收入分配搞成复杂化,削弱其应有的激励作用。要把职工的分配制度的改革同其他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三、建立或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一定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是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它必须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各企业在建立或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时,切忌盲目照搬其他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使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有利于激励广大职工,有利于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利于技术开发,有利于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有利于增收节支,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效益提高。
  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要注意接收市场劳动力价格信号的指导,彻底消除平均主义影响,使企业内部各职位收入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同类职位的收入水平相适应,切实改变“关键人才留不住,富余人员出不去”的局面。
  五、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应处理好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自觉接受行业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确立工资是人工成本主体的观念,使工资的投入尽可能获得较高的产出,从而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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