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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8]1116号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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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穗劳社函[2008]111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8]1116号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8]1116号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8]111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16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有关单位:
  现在将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符合条件人员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二、对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参加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其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在缴交的职业技能鉴定费中直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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