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9]58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9]5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5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256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仍按《转发省政府关于同意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佛府办[2008]110号)文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