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7 17:05 编辑
青海人社局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月18日,国务院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了免、减、缓社会保险费的三项措施。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们研究提出了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组织全省贯彻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
我省政策主要有7项内容,具体包括:一是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延长至12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限延长至6月。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以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上限标准执行。四是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减免缓政策。五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困难的可自愿缓缴,并在2021年自主选择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六是要求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七是要求各级政府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策实施后取得的成效
我省继续实施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后,全年预计减轻参保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负担26.28亿元,其中:养老保险费24亿元,失业保险费1.09亿元,工伤保险费1.19亿元。切实缓解了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全面恢复生产和稳定就业岗位提供了缓冲期,对促进经济发展运行稳定、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扩展了享受政策红利范围
这次延长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除政策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外,还将参保人员纳入了政策红利享受范围。
一是允许以个人身份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困难的可自愿缓缴。缓缴人员在2021年底前,自主选择2021年的缴费标准补缴2020年的养老保险费。二是今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延用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社会保险费。上述政策,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降低的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减轻了缴费负担,缓解了缴费压力。同时,也为缴费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缓冲期,保障了其社会保险权益。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