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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第1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证明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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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2年第1号
文件名: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第1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证明管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证明管理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证明管理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22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证明的情况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开具纳税证明的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维护纳税证明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和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纳税额作为投资类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83号)等规定,现就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出具纳税证明,确保出具的纳税证明规范统一。
  二、各县(市、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本着实事求是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为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对须由市国税局出具纳税证明的,各单位要在严格审查把关后,填写《纳税证明审核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逐级报送市国税局出具,不得要求纳税人自行到市国税局出具。
  三、各县(市、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对申请出具纳税证明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审查,认真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其他单位的介绍信,确保出具的纳税证明合法、真实、有效。同时,应及时做好纳税证明的登记和归档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证明审核表
申请纳税人名称
申请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纳税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用途及年度缴纳税款金额情况
县(市、区)国税局意见 主管领导:
市国税局意见
  填表日期:
  附: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保留复印件)
  2.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保留复印件)
  3.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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