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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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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6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5]11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法规,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关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法规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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