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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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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27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24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45号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工作以前月份或离职离华后月份的奖金,不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而不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问题,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做出规定。
  储蓄机构对外籍个人的活期存款在1999年12月20日结息时,因无法鉴别储户的国籍,而对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储户确实无法按其适用税率代扣其应纳的税款,暂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内容附后),要求享受税率优惠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储户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能证明其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储户款的储蓄机构确认身份,经身份确认后,按其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并将多扣的税款退还给储户,将应纳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对未进行身份确认的外籍储户,储蓄机构应将按20%税率已扣的税款全部缴入国库。
  联名存款的储户分别来自不同国家,使用不同税率的,由存款人区分各自存款的数额,并提供有权证明资料,证明其存款数额的区分合理的,经储蓄机构审核后,按各自使用的税率,代扣税款。不能提供足够证明资料的,储蓄机构应从高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的应纳税款
  近据反映,一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虽然担任中国境内机构职务,但由于在境外企业仍兼任其他职务,因此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含有不在华履行职务月份的奖金。现对此种情况如何确定纳税义务的问题明确如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动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
  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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