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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7〕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熬制的油液是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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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7〕4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7〕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熬制的油液是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熬制的油液是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7〕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熬制的油液是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7〕48号
  全文有效
  2007-01-23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熬制的油液是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请示》(贵市国税发〔2006〕134号)悉。
  鉴于桂平市农民利用当地山区的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为原料,经加温产生蒸汽,待蒸汽冷却后形成油液,将此油液出售给一些中药制药企业作为中药原料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的规定,上述油液不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应按17%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进油液的企业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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