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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7〕10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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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7〕104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7〕10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10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1043号
  全文有效
  2007-12-1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成品油经营中油品的损耗环节多、计算复杂的情况,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确定非正常损失油品,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11085-89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经研究,现对我区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统一明确如下:
  一、购进环节(包括从炼油厂进货到油库、加油站的装卸、运输、储存、输转等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品2‰。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购进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二、加油站零售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1.5‰。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零售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每月分别核算购进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成品油溢余、损耗的数量和金额,对非正常损失部分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实行统一核算的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等单位按购进环节、零售环节总量统一分别计算油品损耗数量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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