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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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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文件名: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
  (一)市区(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起执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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