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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国税函〔2016〕80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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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国税函〔2016〕80号
文件名: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国税函〔2016〕80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汕国税函〔2016〕80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汕国税函〔2016〕80号
  全文有效
  2016-03-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16〕1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继续做好“二维码”宣传推广工作。各区、县局应继续按照省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的工作要求,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及时更新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内容,积极推广“二维码”服务。
  二是主动梳理“地方适用事项”。“地方适用事项”是由省、市区机关对本地业务及涉税事项进行梳理,自行生成供本地纳税人适用的“二维码”服务。各单位应按照总局的梳理标准和体例要求,对本地业务进行梳理,因地制宜地生成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适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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