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方向
| 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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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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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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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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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免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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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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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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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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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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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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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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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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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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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
| (1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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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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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 (1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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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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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
| (17)企业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无偿给予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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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实行递延到转让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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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科技人员等个人以科研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实行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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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作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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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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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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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创业平台发展的税收政策
| (2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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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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