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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东地税办函[2016]2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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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东地税办函[2016]20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东地税办函[2016]2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办函[2016]2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办函[2016]20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1月2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办函[2016]13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各地方税务分局、保险机构应统一口径,向纳税人、特别是单位纳税人宣传《公告》中关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内容。纳税人确有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二、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应主动与保险机构联系,详细告知保险机构本通知相关内容。保险机构应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张贴告知书或将告知书交纳税人。
  三、保险机构每月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结报手续,以便纳税人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办函[2016]137号 2016年9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税务总局公告宣传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后,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应统一口径,向纳税人、特别是单位纳税人宣传《公告》中关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内容。纳税人确有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保险机构联系,并根据《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告知书》(见附件)样式,自行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地址后交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张贴告知书或将告知书交纳税人。
  三、保险机构每月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结报手续,以便纳税人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6]820号 2016年8月24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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