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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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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珠海实际,现将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公告》第二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市税务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收管理科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区(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二、对《公告》第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使用其它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对《公告》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并予以公告。
   问:为什么对《公告》第二条进行补充?
   答:《公告》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统一负责全省税务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各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
   问:为什么对《公告》第十八条进行补充?
   答:《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纳税申报期内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有困难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可以自行规定适当延期报送并向广东省税务局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报送。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就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分别进行了明确: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使用其它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问:为什么不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答:为简化制度体系,减少制度重叠,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仅以公告的形式对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进行明确,不制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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