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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5〕5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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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5〕55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5〕5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5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552号
  全文有效
  2005-09-3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二手车流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拍卖企业
  (一)二手车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委托拍卖二手车辆,由拍卖企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拍卖企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拍卖企业接受二手车经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拍卖二手车,由拍卖企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价超过原值的,对拍卖企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拍卖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对拍卖价未超过原值的给予免征增值税时,拍卖企业应当留存委托方提供的如下证明∶
  1、二手车卖方的身份证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拍卖车辆的,还应出具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的资产处理证明;
  2、二手车原始发票(复印件),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车辆为车辆购置费附加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原值的有效证明。
  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核查,拍卖企业未留存委托方上述证明的,按照超过原值对拍卖企业依4%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售价超过原值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代征卖方应纳的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对售价未超过原值的给予免征增值税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留存卖方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核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未留存卖方有关证明的,按照超过原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卖方追缴税款,并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签订《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发给《委托代征税收证书》,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二手车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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