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2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车船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全市车船税收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税收管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和个人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和船舶应缴纳的车船税,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均纳入车船税收管理范围。
二、发挥行业执法优势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执法优势,建立健全车船税收协税护税网络。
(一)应税车辆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征代缴。
(二)营业运输车辆应缴纳的税收,由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关代征代缴。
(三)各类船舶应缴纳的税收,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大通湖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代征代缴单位。
三、强化部门协税责任
(一)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征代缴车船税,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交强险销售信息。
(二)财政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应坚持“先税后费”原则,对未缴纳车辆税收的车辆不得将税费缴纳表转送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车辆年检。
(三)交通管理部门在代征代缴船舶税收时,要坚持“先税后运”原则,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船舶登记和营运信息。
(四)公安交警部门应严格执行“先税后检”制度。“先税后检”应作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业务流程的前置环节。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环节,对未持有地税部门开具《完税(免税)证明单》的车辆,一律不予车辆年检和核发有关证件,并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类分区车辆登记信息和增减变更信息。
(五)地税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还应尽快与公安交警部门实现网络连接,保障车辆信息的及时传输与畅通。
四、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一)所有营运车船,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
(二)对从事货运、客运业务且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及个体经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车船由地税机关统一核定应纳税征收标准。
(三)全市客运车辆应逐步统一安装税控器。
五、实行协税责任奖罚
(一)车船税收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加强税收协控联管专项目标管理考核。
(二)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代缴车辆船舶税收2%的手续费。
(三)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先税后检”制度办理车辆年检,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环节,应代收代缴而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代征代缴义务人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地税机关及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和相关制度加强车船税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