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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地字[1996]第4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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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淄地税地字[1996]第4号
文件名: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地字[1996]第4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淄地税地字[1996]第4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淄地税地字[1996]第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13日
  各区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市直征收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96]鲁地税地字第3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公司建造的待出售房产在出售前未使用的,不征收房产。否则,应按规定征税。
  二、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其简易集贸市场与较繁华集贸市场的划分标准,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
  对福利企业减免,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条件办理审批。凡市级以上(含市级)福利企业,由市地税局审批;凡区县级以下企业,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
  四、各主管税务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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