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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字[1998]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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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6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8]4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98]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通知
财税字[1998]45号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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