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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5]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审批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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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38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5]24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5]2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审批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审批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2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税收政策服务,积极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目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政策性减免税、财产损失处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集团汇总(合并)纳税、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等.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或恢复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自行设置或恢复审批项目的,要立即予以取消和停止.
  
  为助推我省经济发展速度由“快走”步入“快跑”的轨道,省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事项的管理权限,本着合理合法、提速便民、责权明晰、注重效果的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加大了市(州)局和县(市、区)局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批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政策,完善制度,严密审批程序,细化服务措施,强化检查考核,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正确、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加大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的宣传辅导力度,以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税场所、媒体及时公布审批事项、政策规定、受理时限、申诉电话及对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要求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附表所列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及权限办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完善和强化审批责任制.一是加强受理环节的审核.各级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各项审批事项,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核实,每项调查审核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进行.调查审核人员要对其所承办事项写出详实的调查审核报告并签字以示负责;二是各类审批事项都要坚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报请上级局审批事项的情况必须详实、意见明确、资料齐全,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否则上级局可不予受理;三是对不按审批程序办理、必备资料不全、报批事项的调查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坚持政策规定等情形而造成失误的审批事项以及由于组织不利、工作拖拉造成超过审批时间的事项要追纠有关直接办事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四是各级地税机关每级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均不得超过20个有效工作日,其中应转报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各市(州)局应在收到下级局报批资料之日起]日内完成复
核并报出.
  
  四、受理审批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经过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而不予批准的应在做出审核结论的3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详细理由.企业持有争议并提出复议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对已经批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及时采集、登录相关信息资料,坚持跟踪问效、加强动态管理,做好事后服务和监督工作,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改革与发展.
  
  六、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审批的企业所得税事项要逐级上报省局备案.各市州局和省直属征收局每年要分别在7月末前、]2月末前将本地区上半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受理及办结情况报送省局(总局的规范性报表按原规定时限要求报送).
  
  七、本通知中所列举的行政审批项目,如国家有明令取消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审批,但要加强事后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征管漏洞.
  
  八、各级地税机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制度要求,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每个年度落实和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包括税前相关审批项目)情况的年度复检工作.如发现企业正在享受的某项优惠政策,企业现实情况已发生变化不具备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从发生变化的月份起,按规定追征其应纳税款;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要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关税务工作人员责任的,要同时按规定做出处理.对享受政策已期满的企业要当即告知企业按时申报纳税.对具备享受某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尚未享受的,要弄清原因,并告之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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